2022年,市民金先生在三江街道某铝材厂定制并安装了一块玻璃,今年8月13日该玻璃爆炸破裂,金先生重新向该铝材厂定制玻璃并找人安装,需花费约2700元。该铝材厂以该合同已过1年质保期和钢化玻璃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为由拒绝承担该笔费用。而金先生认为网上一般钢化玻璃质保期为两年和该玻璃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导致爆炸,该费用应由厂家承担,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江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核实,1.玻璃国家标准《GB 15763.2-2005》等资料,未查询到明确的有关钢化玻璃质保期的依据,在没有强制规定质保期的情形下,一般由双方约定。根据厂家在电话中表示前一次玻璃安装后的质保期为一年,反映人的玻璃从安装到自爆已超越一年;2.原爆炸玻璃现场已被清理,没办法判定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3.该厂家从其他玻璃制品公司定制玻璃产品后再加工边框,其提供了玻璃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玻璃的合格证,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4.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后了解到,目前,一般所说的钢化玻璃千分之三的自爆率,是生产行业普遍认可的一个正常水平,现存技术无法完全解决,但也不排除是外力造成的。由此可见,钢化玻璃爆裂与产品质量、安装、使用都有关系。
本案中,商品质保期限无强制规定,玻璃爆炸原因无法查明,纠纷双方责任无法认定。三江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商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介绍了浙江省放心消费工程的成果和大趋势,虽然钢化玻璃的自爆整体看来是一个受限于现有生产的基本工艺的暂时没办法避免的问题,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若遇到钢化玻璃自爆,还是能依的。经工作人员历时一个半月、前后10余次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厂家同意承担玻璃重新定制及安装的全部费用,金先生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给工作人员送来锦旗。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若本案中,钢化玻璃在质保期内发生爆炸,即使玻璃爆裂确实是所谓的没有办法解决的自爆问题所导致的,经营者仍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赔偿责任;但基于本案中钢化玻璃已不在质保期,经营者确有理由不予承担再一次更换的全部费用。
在这里也提醒众多购买的人,购买家具、装修等有效期较长的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提前与厂家明确质保期限,在安装过程中严格做好把关和验收,切勿粗心大意错失维权依据,徒增维权难度。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对钢化玻璃这类有行业通病、后期纠纷发生率高的产品,要从正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如有可能在合同中对自爆率进行约定,即由供货方全部承担使用方因玻璃自爆而造成的产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