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你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4〕22号),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环安主管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本人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1.2024年7月3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配套、运行、环评审批和排污登记等情况);
2.2024年7月3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配套、运行等情况);
3.2024年7月3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区设备、设施布局建设等情况);
4.2024年7月31日你公司环安主管提供的《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漳招管环〔2024〕24号)(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的审批时间);
5.2024年7月31日你公司环安主管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6.2024年8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环安主管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设、生产、环评审批和排污登记的时间等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4〕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法情形的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根据你公司《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编号:闽发改备〔2024〕E120114号),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5000000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2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能减轻处罚1200元。
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处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零捌拾伍元(27.3085万元)罚款。
1.对你公司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贰拾玖元(5.1429万元)罚款;
2.对你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捌佰伍拾陆元(22.2856万元)罚款;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200元,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能减轻处罚,减轻罚款1200元。因此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处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零捌拾伍元(27.308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漳州市龙文区园顶路4—11号(建元东路与迎湖路交叉口翰苑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