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22日,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首层的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4月22日,中山市古镇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首层的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内,李某良等三名作业人员在从事废旧塑料分类打包作业。10时34分许,压包机的液压推板在运转过程中出现异常卡顿情况,李某良在未对压包机进行断电的情况下,通过入料口进入压包机内部进行异常卡顿排除操作,压包机液压推板在异常卡顿排除后继续工作将李某良挤压致死。现场其他作业人员随即断开压包机电源,并打了120和110,古镇公安分局曹步派出所民警和120救护人员约二十分钟后到达现场,经现场确认李某良挤压在压包机设备内无法抢救已经死亡。
李某良安全意识淡薄,在压包机出现卡顿故障时,未对设备做停机断电便进入压包机内部进行故障排除,造成本次事故。
1.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断电的事故隐患。
2.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汤某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断电的事故隐患。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这次的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古镇曹二村曹安南路五街29号“4·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实际经营者:汤某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断电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古镇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汤某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进入压包机内部前未断电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若既处罚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由于两者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对中山市古镇安丽塑料加工店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汤某霞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古镇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要逐步加强对辖区内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行业管理,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信息,强化行业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