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6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整体业务规划和整合需要,公司与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签订了《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转让价格8,94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于公司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1、根据公司整体业务规划和整合需要,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签订了《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昊科技”)30%股权转让给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转让价格8,94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博昊科技股权。
2、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玻璃纤维、玻璃纤维制品及玻璃钢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导热、电子、光学新型材料、液晶显示、照明电子元器件、节能及环保设备、新型电磁辐射屏蔽产品的研制及技术咨询、转让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所持股权目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合称为“乙方”,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博昊科技30%股权,对应1,663万元出资额(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支付方式:乙方一应按以下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乙方一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8,942万元。
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丙方对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1、甲方应于乙方一向其付清上述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日内,协同乙方一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到工商行政主任部门就博昊科技此次股权变更事项做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主任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乙方一即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对应的义务。
2、因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转让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及费用,由甲方、乙方一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
因博昊科技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标准,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乙方应将其持有博昊科技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如乙方一按照上述约定向其付清股权转让款后,乙方无须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博昊科技部分股权。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及所承诺的义务,即构成违约。
2、违约方应该依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3、如乙方一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付清标的股权的全部股前转让款,则应当每延迟一日,按照未缴清金额的0.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以及丙方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转让参股子公司博昊科技股权是公司整体业务规划和整合需要,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