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
近日,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西联社区检查时,发现该辖区内的两间工厂在用的两台起重机存在疑似未定期检验的情况。
经核查,该两间厂所使用的起重机均为5吨起重机,其中一台上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另一台上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至今两间工厂负责人并未对起重机进行约检,继续违规使用,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对他们使用的起重机进行查封并立案处理。
起重机械作为特定种类设备之一,普遍的应用于公司制作过程中,具有种类较多、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的特点,且受人为操作因素影响,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目录》,载荷量达到3吨及3吨以上的起重机需经特种设备检测院定期检验合格,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后方可使用,检验周期为两年。
今年以来,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对40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出《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7份,立案4宗,共查封存在安全隐患起重机33台。
下阶段,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持续加强起重机行业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深化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丹灶镇起重机械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
(二)特定种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定种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