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公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坐落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公民法院以保护宪法法令庄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平高效威望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公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掌握年代脉动,体恤社会需求,满意公民希望,宏扬法治精力,是宪法法令的忠实守护者。
依照《宪法》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立最高公民法院、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和专门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法院是中华公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担任审理各类案子,拟定司法解释,监督当地各级公民法院和专门公民法院的审判作业,并依照法令确认的责任规模,办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作业。依据《宪法》、《公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令,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公民法院审理下列案子:
除审判案子外,最高公民法院还担任一致办理、一致和谐全国法院的履行作业。现在,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很多请求强制履行案子。这些案子主要由当地公民法院履行。最高公民法院建立履行局,担任这项作业的办理、监督、和谐。